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01 日)
第5條
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 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 折算應服現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