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01 日)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 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