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01 日)
第11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 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