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召集運輸旅費發放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52條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 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至召集部隊報到。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隊報到。

第53條
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召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 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二)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 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聯勤運輸單位辦理。

(三)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 部協調召集部隊辦理。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船)證,搭乘公民營客運 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

第54條
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