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附則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57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履行召集義務有優良功績事蹟表現者,或各召集有關機 關、團體辦理年度各種召集事務,其績效優異事蹟顯著者,由召集執行機 關統一檢討,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 )政府議獎,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請內政部或國防部,依推行兵役事 務獎懲辦法規定,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