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附則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56條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 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警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