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臨時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20條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 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 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 款規定選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