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臨時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19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 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 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