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43條
後備軍人有兵役法第五條之情形者,應予禁役,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 司(軍)法機關判刑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予以核定禁役。

前項符合禁役人員,軍官呈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士官兵報請地區後備指 揮部核定禁役,並填發禁役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