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
現役軍官、士官、常備兵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
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
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
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觀察勒戒、宣告徒刑、拘役或受保安處分、強
制戒治、感訓處分確定在執行者,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獲停役通知時
,應填製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並影印函請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代辦報到,實施後備管理。
三、休職、撤職、外職、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因病停役人員,其歸鄉報到納
管作業,同現役軍人退伍方式辦理。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辦理回役或因停退伍。第三
款之外職停役人員不予回役;休職、撤職及因其他事故停役逾三年未回役
者,或未逾三年本人志願退伍者;因病停役病癒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
冊層報權責單位辦理因停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