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38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 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專檔列管 ,並於畢業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 )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 辦理轉役。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 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士 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檢具公私立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體檢 ,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 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依前目申請體位變更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複)查 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 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得免參加體檢。但持 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者仍應檢附前述診斷證明書,俾利判等 。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後備軍人體位轉免役 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因病核准 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分送 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如屬明顯傷殘者得專案處理。

(四)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縣市後備指揮部 應於其歸鄉報到後即依因病停役證明書判定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難以判定體位者,縣 市後備指揮部應協調國軍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 條之規定辦理複檢事宜。

(五)依前目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者,縣市後 備指揮部繕造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記錄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核定轉服替代役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 定處理。屬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核定轉服替代 役後,即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先行辦理免官作業。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三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 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