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9條
志願士兵退除之給與,依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 基數。

前項人員本俸未達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者,按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計算,差額 部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