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7條
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 ,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