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5-2條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 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

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 ,應予停役。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停役 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