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4條
志願士兵等級及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三、上等兵。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起役之日起,按原等級計任本級時間。

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自晉級之日起算。

志願士兵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第一項、第三項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 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

志願士兵之俸級及其俸點,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附表志願役現役 軍人俸表之規定辦理;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