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3-1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

前項志願士兵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 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受委託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國防部及所屬司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