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徵集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2條
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 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 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第23條
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 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