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後備軍人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9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 理之。

第20條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 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

第21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