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附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3條
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 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

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 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