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召集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0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