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7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 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