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6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