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2條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 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