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後備軍人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7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 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 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第28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第29條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 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