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徵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6條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 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 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