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徵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4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或軍事訓練計畫徵集入營 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 得另定補助入營期。

適於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 徵集之。

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 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 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 防部會同內政部檢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 院查照後公告之;回復徵集時,亦同。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會同 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