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徵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3條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 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 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