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替代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4條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 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 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