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士兵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8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