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士兵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6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 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 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 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