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士兵役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6-1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 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 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 ,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