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室設置辦法
( 104 年 09 月 14 日)
第7條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如身心狀況不適,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無礙 後,始可繼續執行;經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由管理單位准假,暫緩執行 並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