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室設置辦法  ( 104 年 09 月 14 日)
第5條
悔過室於收訓時,應確認被懲罰人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身 分不符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被懲罰人收訓時身心狀況,得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 應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重新評估其身心狀況後,始可再行送訓。

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全檢查及保管攜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