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室設置辦法
( 104 年 09 月 14 日)
第11條
設置悔過室之部隊,其人事業務部門主管負責考核室長;室長負責考核副 室長及管理員。
前項考核,每半年至少實施一次,考核內容包含管理職能及悔過室執行事 項。
經考核不適任者,停止派兼並得檢討違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