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5 日)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人員名冊、印信、政績及計畫。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