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5 日)
第2條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辦理交 代時,除本條例或軍職人員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