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5 日)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 執,應由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 報本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