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4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 司令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