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8條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有違反利益衝突之規定者,董事會應審酌其情狀,並給 予申訴、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中科院之現役軍人及公務人員有違反利益衝突之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追究 其法律責任;院長未具現役軍人或公務人員身分者,依中科院人事管理規 章處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 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董事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院長依相關規 定免除職務。

董事會未依前三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董事會另為適當之 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