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4條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 :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