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院長或其關係人於國家中 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