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事及院長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 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