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5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