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4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 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 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