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17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俸級經核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人事命令次日起三個 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俸級核定程序申請重行核定。

申請重行核定,以一次為限。但自重行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發現重行核定 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核定。

志願役現役軍人經申請重行核定俸級,重行核定之俸級高於原核定之俸級 ,其屬依限申請者,自原核定生效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其屬未 依限申請者,自重行核定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重行核定之俸級 低於原核定之俸級者,自重新核定之次月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