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1 月 15 日)
第9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助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人事權責機關應將核發 補助金支付證及核發名冊,函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轉交支付證 予請領人,請領人應於三個月內攜帶補助金支付證、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助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六條規定委託 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