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1 月 15 日)
第8條
人事權責機關對請領人請領補助金完成審核作業後,應將審核結果通知請 領人,並將核定發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將補助金撥入請領人指定 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助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或受託人。

請領人請領之補助金,於人事權責機關核定後二個月內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