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1 月 15 日)
第5條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死亡者,由 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役期間死亡軍官、士官之遺族者 ,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助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遺族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