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1 月 15 日)
第3條
補助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按其服役年 資計算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助金基數。但服役年資未逾三年者 ,發給六個基數之補助金。

二、依退伍、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相 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助金基數金額。

三、補助金總額,以其補助金基數金額乘以補助金基數。

前項第一款之年資無法查證者,其年資之採計,以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算至核定退伍、除役或死亡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