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 103 年 02 月 20 日)
第5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伍金,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起,停止其領受退 除俸金給與之權利。

入出國及移民主管機關知悉有前項情事時,應即通報國防部,並由國防部 轉知原退伍除役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其停止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

第一項停止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者,於停止領受權利後溢領之給與部 分,原退伍除役核定權責機關應即通知於三個月內繳還,並副知輔導會及 基金管理會。屆期未繳還者,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處理。